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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将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
那么
监察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它的组织构成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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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国家监察委是最高监察机关
《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另外,《监察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
那监察委进行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什么,监察委的职责又是什么呢?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于监察委的职责,《监察法》也作出了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此外,监察委员会还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全覆盖 监督无死角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确保权力行使 严格规定监察程序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真正确保监察机关的权力正确行使,就必须明确其监察程序。《监察法》中对于监察程序也作出了严格规定。
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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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央视新闻、中国普法、中国人大网)
法律知识小讲堂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该怎么签订?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同时,为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与全日制用工有所区别,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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